关于申请2021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各学院(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为做好202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申请对象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对申请条件涉及的概念的具体解释

   (一)就业地区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详见附件《基层单位界定》。

   (三)其他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申请所需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一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只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4.有关证明材料(如有)

   5.申请助学贷款代偿(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提交一份委托书,委托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在代偿获得审批后为其办理还款方式变更。(格式参照附件)

  上述第4条“有关证明材料”是指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该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节点

   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日期:第一批次2021年6月20日(过期不予受理)。对于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接受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对于7月以后签约的毕业生,接受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纳入2021年度第二批次申报工作。

  各学院(所)须对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各学院(所)6月20日下班前,汇总本学院(所)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弘毅楼213室),学校审查后统一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资金拨付及在岗跟踪确认

   学生申请被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同意后,代偿资金将分三次拨付至学校,学校再拨付至学生。其中,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代偿资金,将由学校代理学生分三次归还至贷款银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代偿资金,将拨付给毕业生本人,毕业生自行归还至当地贷款银行。

   中西部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实行年度在职在岗确认制度。申请成功学生,应于次年开始起,于每年6月5日前,将经所在单位盖章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职在岗跟踪情况表》扫描件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邮箱zzzx@sufe.edu.cn,以便学校为其申请下一批次的代偿资金,直至代偿拨付完成。逾期没有收到在职在岗确认材料的,视为已经离岗,不再为其进行下一批次资金的申报。

   请各学院(所)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把工作做实做细。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规定,加大宣传,使毕业学生都能充分了解这项政策;二要精心组织,使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国家代偿资助政策;三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查和认定,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条件,提高报送材料的质量;四要增强服务意识,要耐心细致的做好学生的咨询解答工作,尤其要做好已提交申请但未获批准学生的解释工作,要告知未批准原因。

   具体政策规定也可在【上财资助】企业号内“资助政策”栏目内查看。


通知及附件.rar


学生工作处

2021年6月3日